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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吴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90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某、范某某于2017年8月29将营运损失及诉讼费4100元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作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紫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