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71刑更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罪犯陈富园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富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71刑更647号罪犯陈富园,男,199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通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富园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陈富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玉中刑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2月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7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富园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富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考核余分超过30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富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富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曲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