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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1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志毅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311号之一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李志毅,男,汉族,1971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李志毅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双流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志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185000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志毅名下川A×××V9号宝来牌汽车,但未实际控制。另,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李志毅的其他财产,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也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科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立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