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月伟与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伟,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963号原告:王月伟,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守勋,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号。法定代表人:王清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号。原告王月伟与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王月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月��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月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25元,由原告王月伟负担。审判员 沈凤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俊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