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文丽与潘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丽,潘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328号原告高文丽。被告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丽与被告潘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文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佰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