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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文丽与潘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丽,潘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328号原告高文丽。被告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丽与被告潘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文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佰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