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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213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213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09131-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民初字第0082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证件号码:25409131-X)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409548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奭慈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立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