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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1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罗启瑞与李春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启瑞,李春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1民初469号原告:罗启瑞,男,1961年6月29日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被告:李春旭,女,1969年7月27日生,住广西南丹县,原告罗启瑞与被告李春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罗启瑞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启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无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启瑞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启瑞负担。审判员  吴函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