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1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罗启瑞与李春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启瑞,李春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1民初469号原告:罗启瑞,男,1961年6月29日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被告:李春旭,女,1969年7月27日生,住广西南丹县,原告罗启瑞与被告李春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罗启瑞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启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无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启瑞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启瑞负担。审判员 吴函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