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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范丰松、张彦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丰松,张彦,管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0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丰松,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张彦,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管红,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丰松与被执行人张彦、管红合伙纠纷一案中,除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暂时无法处置外,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姚海军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周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