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汪海涛与焦瑞、王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海涛,焦瑞,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84号申请执行人汪海涛,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焦瑞,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王莉,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汪海涛与被执行人焦瑞、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海涛于2017年1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焦瑞、王莉给付人民币34615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5092元,2017年1月6日申请人汪海涛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举证书上提供线索为“无”。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传票、被执行人须知、告知书,限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证劵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苏0312财保1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焦瑞、王莉名下位于徐州市铜山区郑集供销社宿舍2号楼3单元302室房产,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理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4、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并到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处张贴查封裁定及封条。5、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到庭,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被执行人并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6、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被执行人焦瑞、王莉,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将被执行人焦瑞、王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后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200000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华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方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