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世杰、晋江市利鑫制鞋辅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世杰,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江市利鑫制鞋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法定代表人丁清龙,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晋江市德联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街道办事处双沟。法定代表人王世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王炜煌,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王世杰因与被上诉人晋江市利鑫制鞋辅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晋江市德联鞋塑有限公司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582民初2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世杰上诉称,其长期在泉州市××区定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晋江市德联鞋塑有限公司和王炜煌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即“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无论上诉人王世杰的经常居住地是否在泉州市××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王世杰请求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志荣审判员 陈庆辉审判员 陈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垂进速录员 陈丽婷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