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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5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山东衡康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与马闻凯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衡康食品连锁有限公司,马闻凯,李子天,江玉妹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5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衡康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子天,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闻凯,男,1963年10月19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德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锋,山东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子天,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住济南市。原审被告:江玉妹,女,1984年4月3日出生,住济南市。上诉人山东衡康食品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闻凯,原审被告李子天、江玉妹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5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衡康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山东衡康食品连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衡康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山东衡康食品连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海涛审判员  何菊红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