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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柏海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1211号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柏某,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所。因犯有抢劫罪,于2001年5月被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被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l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被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有盗窃罪,于2014年3月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4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某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七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柏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柏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柏某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和立功、认罪态度好及本案存在特情引诱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前科累累而不知悔改,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大,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
 
 
 
 
 判决
 
 
 被告人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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