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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叶冰柳、徐斌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斌,叶冰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8刑初1122号自诉人徐斌,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诉讼代理人王晓乐,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叶冰柳,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自诉人徐斌以被告人叶冰柳犯侵占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叶冰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自诉人徐斌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徐斌在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徐斌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 进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曼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