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峰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峰峰,杜洪芬,张建民,杨树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院前街71号。法定代表人:潘小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鲍峰峰,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杜洪芬,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张建民,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杨树翠,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鲍峰峰、杜洪芬、张建民、杨树翠合同纠纷一案��,扣划了被执行人杨树翠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623民初31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