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周某、张某等与王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王某1,栾某,王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487号原告:周某,男,199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原告:张某,女,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王某1,曾用名王欣,女,1997年9月9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栾某,女,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扶沟县(系王某1母亲)。被告:王某2,男,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扶沟县(系王某1父亲)。原告周某、张某诉被告王某1、栾某、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周某、张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某、张某以其与被告达成协议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周某、张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为713元,由原告周某、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新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