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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叶伟斌与冯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伟斌,冯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叶伟斌,男,197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官塘镇五公里。被执行人:冯盛生,女,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官塘镇南北冲村二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伟斌与被执行人冯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民申165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案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1)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281执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