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胡某某、赣州某某建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赣州某某建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赣州某某建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814大道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赣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工商信息、车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有在另案中已被冻结的几个存款账户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