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3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执行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0年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大姚县人,户籍地大姚县金碧镇里长堡村委会,住禄丰县金山镇金澜半岛小区。被执行人:杨某,女,1985年11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原住金山镇董户村,现住禄丰县金山镇翡翠湾小区。本院在执行陈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云2331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某于2017年5月30日前应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欠款70000元及负担申请执行费950元,合计:709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某于2017年9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欠款1500元,同年9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费950元,剩余执行款68500元自2017年10月份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欠款3500元至付清为止,并同意终本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331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兴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