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民申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罗瑞林、盘慧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瑞林,盘慧珍,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金秀瑶族自治县罗香乡中心卫生院,金秀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申8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瑞林,男,瑶族,1982年7月25日出生,住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盘慧珍,女,瑶族,1983年8月14日出生,住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平安路**号。法���代表人:莫仕安,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柳军,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秀瑶族自治县罗香乡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罗香街。法定代表人:陈居海,院长。一审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功德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江山,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礼平,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罗瑞林、盘慧珍因与被申请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金秀瑶族自治县罗香乡中心卫生院、一审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来宾��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3民终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罗瑞林、盘慧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唐 菁审判员 朱子聪审判员 李 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