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6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金色家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乔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色家园科技有限公司,乔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907号原告:金色家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2号楼8层818。法定代表人:周林春,财务总监。被告:乔芳,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金色家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乔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乔芳无法联系,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 嘉人民陪审员 范董萍人民陪审员 熊成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段蕴娟书记员傅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