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恢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方箴富申请执行赵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恢1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箴富,赵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恢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箴富,男,194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市。被执行人:赵典,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方箴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2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典支付货款本金8400元及利息、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8月2日,申请人方箴富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典未按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第2232民事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由于本院(2017)川1028执恢196号的被执行人与本案系同一被执行人,本院决定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赵典所有的蒙迪欧牌轿车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限二年。二、拍卖被执行人赵典所有的蒙迪欧牌轿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