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均清与杨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均清,杨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210号原告朱均清,男,生于1965年8月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杨聪,男,生于1983年7月7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均清与被告杨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均清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均清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均清负担。审判员 林定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