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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祝长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泊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祝长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泊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2303号原告:刘某,女,2002年2月10日出生,回族,住泊头市。法定代表人:刘朋,男,回族,1978年1月8日出生,住泊头市,系原告的父亲。法定代表人:杨杰,女,回族,1977年2月5日出生,住泊头市,系原告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长福,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住泊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泊头支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327号。原告刘某与被告祝长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泊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于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