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4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林雪兰与徐维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兰,徐维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4874号原告林雪兰,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徐维海,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雪兰诉被告徐维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雪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雪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雪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林雪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文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