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崔晓玲、张永太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晓玲,张永太,张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4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崔晓玲,女,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执行人张永太,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被执行人张丽娜,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晓玲与被执行人张永太、张丽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永太、张丽娜已涉嫌刑事犯罪,成安县公安局已立案正在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成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4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有为人民陪审员 郭亮亮人民陪审员 王红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