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月娥与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和尚岭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娥,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和尚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532号申请执行人:王月娥,女,198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赤壁市斋公岭。被执行人: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和尚岭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鲍志勇,该社区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月娥与被执行人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和尚岭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部分义务,未履行部分尚未到期。故本案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