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81民初30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吴清洋与临清市康琪纺织有限公司、景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洋,临清市康琪纺织有限公司,景金华,张玲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091号之一原告:吴清洋,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潜,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清市康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先锋办事处上堤尹庄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张玲杰,公司经理。被告:景金华,男,成年人,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张玲杰,女,成年人,汉族,住临清市。原告吴清洋与被告临清市康琪纺织有限公司、景金华、张玲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吴清洋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清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申请费5000元,均由吴清洋负担。审 判 员 王永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 伟书 记 员 张昕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