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天镇至大同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高志英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镇至大同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高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459号申请执行人天镇至大同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天大高速路政大队阳高高速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尉继廷职务处长被执行人高志英,男,1957年8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晋0202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高志英银行存款44951.2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雅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