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1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吉林市微令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某、刘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微令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亮,刘珍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13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英玖,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吉林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吉林市微令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张亮,经理。被申请人:张亮,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被申请人:刘珍,女,1976年6月30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人李英玖与被申请人吉林市微令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亮、刘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英玖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吉0204民初11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预查封刘珍名下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X房屋,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房号X,所有权证号X。查封李承多名下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房号X,所有权证号X。2017年8月2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英玖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英玖申请解除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刘珍名下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X号楼X号房屋的预查封,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房号X,所有权证号X。二、解除对李承多名下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的查封,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房号X,所有权证号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杨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人民陪审员 杜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