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再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江济铭、陈榕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济铭,陈榕心,黄巧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再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济铭,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鼎平,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榕心,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黄巧燕,女,汉族,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再审申请人江济铭因与被申请人陈榕心、黄巧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榕民终字第4742号民事调解书,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闽民申254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济铭向本院提出《民事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被申请人黄巧燕、陈榕心在该份申请书上签名。本院经审查认为,江济铭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江济铭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5)榕民终字第4742号民事判决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2959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江济铭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江济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江济铭负担。审判长 邱 平审判员 连 萍审判员 林 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婧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