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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超奇与叶东东、李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奇,叶东东,李桂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1238号原告:王超奇,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住龙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盛有,龙泉市信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东东,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住龙泉市。被告:李桂红,女,1993年3月8日出生,住龙泉市。原告王超奇与被告叶冬冬、李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超奇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超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奇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原告王超奇负担。审 判 员  陈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吕佩聪代书记员  吴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