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超奇与叶东东、李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奇,叶东东,李桂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1238号原告:王超奇,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住龙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盛有,龙泉市信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东东,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住龙泉市。被告:李桂红,女,1993年3月8日出生,住龙泉市。原告王超奇与被告叶冬冬、李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超奇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超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奇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原告王超奇负担。审 判 员 陈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吕佩聪代书记员 吴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