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烟台泰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烟台泰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申请人):烟台泰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桃村镇北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064364145P。法定代表人:殷毓文,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申请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跃进路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966432266F。法定代表人温向东,理事长。再审申请人烟台泰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686民特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烟台泰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诉讼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期限到期日为2017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不应当于2016年10月28日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二、被申请人利用山东大炜律师事务所何智勇律师冒充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非法剥夺申请人的一审抗辩权。申请人并未授权委托何智勇律师代为诉讼,其向法庭出具的授权委托手续是虚假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是适用特别程序做出的裁定,因其自身的规则,不能适用再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可以在收到(2016)鲁0686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后15天内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烟台泰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淑军人民陪审员 栾志利人民陪审员 林丰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