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娜与被告姜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民初286号原告:吴娜,女,汉族。被告:姜磊,男,汉族。原告吴娜与被告姜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挖掘机台班款15,2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原告吴娜家挖掘机给被告姜磊工地干活,工地在龙头村后身。干完活后被告姜磊一直未给付工钱,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现要求被告姜磊给付原告挖掘机干活工钱15,200元。被告姜磊未答辩。原告吴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欠条一张,证明原告用挖掘机给被告干活,被告欠原告台班款的时间和具体数额。2、派出所证明一份,证实被告姜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3、证人姜恩龙证实,给姜磊干活他是挖掘机司机,整个事实他都清楚,姜磊欠钱属实。被告姜磊未进行质证。经本院审查,吴娜提交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原告吴娜家的挖掘机在位于龙头村后身的工地给被告姜磊干活,约定工钱为15,200元。完工后,被告姜磊一直未给付工钱。被告姜磊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吴娜和被告姜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吴娜要求被告给付挖掘机台班款15,2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娜挖掘机台班款1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姜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