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廖贤德与刑明月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贤德,刑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廖贤德,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刑明月,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申请人廖贤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刑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除已经采取执行措施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28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全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