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广彬与大连丰远肥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彬,大连丰远肥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481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彬,男,1967年11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庆东、刘春莹,系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丰远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海清,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广彬与大连丰远肥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2013执4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葛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柳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