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马德卿、王大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卿,王大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1307号申请人:马德卿,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利津县。被申请人:王大勤,女,1970年12月2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利津县。申请人马德卿与被申请人王大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德卿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因被申请人王大勤为逃避偿还债务,将其家庭养殖区拆迁赔偿款登记在另一家庭成员儿子于智麟名下,该拆迁款属于其家庭共有财产,王大勤应享有相应的份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该财产,故请求对以其子于智麟名义在利津县凤凰城街道拆迁指挥部的拆迁赔偿款5万元予以冻结。并为该次申请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德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大勤所有的以其子于智麟名义在利津县凤凰城街道拆迁指挥部的拆迁赔偿款5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强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