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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6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宏芬与刘桂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芬,刘桂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722号原告:张宏芬,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宝坻邮局南三路所的负责人,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刘桂红,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芬与被告刘桂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计取为1,150元(原告张宏芬已交纳),由原告张宏芬负担。审判员 王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洪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