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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亚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亚平,边贺忠,张亚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立杰。被执行人张亚平,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被执行人边贺忠,男,满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被执行人张亚如,男,汉族,1977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824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张亚平、边贺忠、张亚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亚平、边贺忠、张亚如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亚平、边贺忠、张亚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边贺忠银行的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景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凌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