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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笑兰、衡水盛永建材经销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笑兰,衡水盛永建材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580号申请执行人王笑兰,女,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申请执行人代占海,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盛永建材经销处(原衡水市永盛煤炭经销处),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衡德北侧。法定代表人:孙国兴,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孙国兴,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民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址地:衡水市。法定代表人:任文学,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 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