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安阳县食品公司与王小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县食品公司,王小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842号原告安阳县食品公司,诉讼代表人安阳县食品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2号院。负责人朱兴明,职务组长。委托代理人张静,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孬,又名王艳科,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宋福庆、曹慧晶,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食品公司与被告王小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食品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小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县食品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县食品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