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秀云、马新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云,马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7执98号申请执行人杨秀云,女,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磁县,证件号码130427196709092140。被执行人马新平,地址磁县。杨秀云与马新平其他案由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新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秀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新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秀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马新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秀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晓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