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康胜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康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258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号绿地中央广场智海大厦10105室。负责人:曹江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东,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胜,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甜,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付迪,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康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康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9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袁换香人民陪审员 王艳萍人民陪审员 李武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贺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