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1民初5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道荣与曹供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荣,曹供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5653号原告:李道荣,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全,重庆市大足区三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供彬,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审理原告李道荣与被告曹供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道荣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道荣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道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李道荣负担。审判员  黎朝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祥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