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李应聪与江西云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聪,江西云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540号原告:李应聪,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江西云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蔡伯坤。被告: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肖文杰。原告李应聪与被告江西云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09时00分到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其后,原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应聪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4元,由原告李应聪负担。审判员 董文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