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5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员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员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5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员某,男,汉族,1978年3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华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汉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上诉人员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员某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该通知后七天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员某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员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沈 浙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翁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