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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4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金献与翟魁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献,翟魁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091号原告:李金献,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翟魁龙,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献与被告翟魁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李金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金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48元,减半收取137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季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冰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