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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永红与乌审旗天利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红,乌审旗天利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948号原告永红,公民身份号码×××,男,1985年02月0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乌审旗天利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乌审旗嘎鲁图镇被物流园区天利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苻金壮本院在审理原告永红诉被告乌审旗天利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红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红撤回对被告乌审旗天利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永红负担。审判员 南 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牡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