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1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豫龙焦化有限公司与高伟、师光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豫龙焦化有限公司,高伟,师光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565号之一原告:河南豫龙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东积善村。法定代表人:冯地报。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杰,职工,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伟,男,1963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师光琳(曾用名:师建芬),女,196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豫龙焦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伟、师光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豫龙焦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豫龙焦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豫龙焦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94元,减半收取4397元,由原告河南豫龙焦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袁丽艳人民陪审员 蔡慧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舒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