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诉毛某某、沈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毛某某,沈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950号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负责人: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夫、齐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某,男,汉族,住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告:沈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定代表人:马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与被告毛某某、沈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382元,减半收取计3191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承担。审判长 雷 雨审判员 马玉红审判员 王岩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