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5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同军、张钧荣、山东同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同军,张钧荣,山东同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5244号原告: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梁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岳、李毅,系单位职工。被告:王同军,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张钧荣,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山东同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名:莱州凯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经营者:王同军,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原告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同军、张钧荣、山东同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71元,减半收取693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3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靖茹 来自